2012年8月30日 星期四

IEP擬定與修正

1.    IEP設計符合特教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之規定。
2.    IEP召開時,以書面通知每位學家長並以團隊合作方式邀請相關行政人員、普通班導師或專業人員等參與,未到校家長則利用聯絡簿、書面問卷資料或電話進行訪談,並進行IEP簽署。
3.    依據學生目前現況能力以編寫學生在國語、數學及社交技巧課程方面的學年、學期教育目標。
4.    IEP的內容依據學生目前現況能力、學習特質及個別需求編訂科目學習的教學目標,以充份達到學生個別化的教學。教學期間依實際狀況隨時做調整與修正。 
5. 每學期期末進行學習成果檢核